永修县吴城远洲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舒雯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5MAC1431KX4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吴城镇永吴公路北侧(地字第36042520201003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5
(2025)赣0113民初9087号
合同纠纷
永修县吴城远洲酒店有限公司
江西幸福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9
(2025)赣04民终13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永修县吴城远洲酒店有限公司
赣江新区拓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4-25
(2025)赣0113民初9087号
合同纠纷
永修县吴城远洲酒店有限公司
江西幸福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04
(2025)赣0113民初9087号
合同纠纷
永修县吴城远洲酒店有限公司
江西幸福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永市监处罚﹝2026﹞166号
2026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市民反映永修县吴城远洲酒店有限公司电梯故障,被困1小时,其间电梯按铃无人应答,酒店前台电话也无人接听,后市民向朋友求助,朋友前往酒店监控室也没有人。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永修县吴城远洲酒店开展调查,当事人正常经营中。现场检查发现该电梯登记证编号为梯11赣GF00129(21),在检验有限期内,维保记录齐全。通过当事人的视频查看,该电梯发生困人事故时,酒店值班室无人值班,当时值班人员王艳发。现场当事人未落实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无日管控,周排查记录)。 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办案人员于5月27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6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该案件基本调查清楚。 经查,2026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店现场未能提供2026年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未落实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此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款:“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立即安抚相关人员,并组织救援”的规定。该案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构成移送案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进行调查的事实; 3、5月27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永市监特检[2026]第052701号)和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永市监特令[2026]第052701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4、5月24日现场监控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5月24日在发生故障和困人等突发情况时的事实; 5、电梯定期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LEA2114006-L4)是在检验有限期内和维保记录齐全相片一张的事实。 情况说明2份:证明发生困人的全过程记录。
综上,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以上处理当否,呈领导批示!
0.00元
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