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大家利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艳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09MA0L1EE25K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南路龙泉花园小区大门南侧第五间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万处罚〔2024〕150号
抽检结论显示2024年7月25日这批西芹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西芹是从太原市不锈钢产业园区忠诚蔬菜商行购进的。我局执法人员于8月22日到现场检查后发现该批次的西芹已销售完,经过调查询问,违法所得35.8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证明从太原市万柏林区大家利便利店抽检的西芹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合格且当事人已获知检测结果。
2、 2024年8月22日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 当事人7月25日被抽检批次的西芹已全部销售完。
3、当事人《营业执照》、李艳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4、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
5、2024年9月9日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认可抽检不合格的西芹是其经营的及涉案西芹的货值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0.00元
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