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祺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金华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700781914015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双子河街(贮木场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315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从哈尔滨某集团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DZL4-1.25-S,产品编号为2023T1的承压蒸汽锅炉,并由伊春市某锅炉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安装,2023年9月1日,当事人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此锅炉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使用该锅炉,9月6日停止使用该锅炉。9月7日,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完成对锅炉安装的监督检验,9月18日由伊春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检验结果为符合要求,锅炉安装单位竣工完成交接。2023年10月25日,此锅炉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共计6天。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高金华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委托事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情况;3.锅炉运行期间的日常使用记录复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事实;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过程及对相关证据的确认;5.锅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锅炉产品合格证、锅炉产品数据表、锅炉能效测试综合报告、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照片打印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照片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各1份,证明在用锅炉为合格的特种设备;6.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特种设备的事实;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司炉工身份及作业资格情况;8.涉案锅炉购进发票复印件一张,证明涉案锅炉购进时间及来源;9.涉案的蒸汽锅炉总图照片3张,证明涉案锅炉是特种设备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