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百事兴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詹幼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K92HX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向桥乡白水村白水街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83号
经查,投诉人王某2026年2月25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了“银城湘味”香辣卤鸭掌4袋、香辣酱鸭掌2袋,售价均为3元/袋,消费金额18元,在食用过程中发现一袋香辣卤鸭掌已超过保质期限。经核查,该产品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5年1月5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26克,制造商为湖南银城湘味食品有限公司。
本局执法人员当天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认同投诉真实性,并同意投诉人诉求,对投诉人进行退一赔十,共退赔33元。现场核查当事人待售的“银城湘味”香辣卤鸭掌、香辣酱鸭掌,均未超过保质期。经查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银城湘味”香辣卤鸭掌系当事人于2025年初从漕河工贸批发商处购进,购进价格为1.8元/袋。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除投诉人提供的消费金额3元外,无法查证案涉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情况,且投诉人购买的货款已全额退还,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元,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2
蕲春市监处罚〔2024〕429号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货架上摆放有:①三公仔牌羊肉味串串香4袋待售,生产日期2023年8月9日,保质期270天;②三公仔牌牛肉味串串香1袋待售,生产日期2023年8月1日,保质期270天;③三公仔牌素牛肉丸5袋待售,生产日期2023年8月10日,保质期270天;④三公仔牌素羊排12袋待售,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1日的4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2日的8袋,保质期均为270天。上述22袋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且标注零售价均为4元/袋,货值金额合计88元。经当事人申请、本局负责人批准,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销毁。另查明,上述食品除现场发现的22袋,三公仔牌牛肉味串串香和三公仔牌素羊排在超过保质期后分别销售了1袋,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96元,违法所得8元。
另查明,2024年5月7日,本局依法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在当事人店抽取样品青线椒2.52kg,单价9.96元/kg。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要求≤0.02mg/kg,实测值0.04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关联证据,且青线椒作为新鲜食用农产品本身无生产批次等溯源信息,该批次不合格青线椒的进货来源、数量及价格等情况客观上已无法核实。从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角度考虑,本局以抽样现场样品库存数量及单价认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青线椒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故货值金额为9.96元/kg×3.6kg=35.86元,违法所得为35.8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5000元;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86元,2、罚款5000元。
合并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3.86元;2、罚款10000元。
1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