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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凤凰街道鸿祥浴室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倪金妹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1MA28C5K12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438号1-2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南太湖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07号
2025年03月05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湖州凤凰街道鸿祥浴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湖州凤凰街道鸿祥浴室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太湖新区支行各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湖州凤凰街道鸿祥浴室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30000.00元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4-27
2
湖南太湖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15号
2023年12月01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湖州凤凰街道鸿祥浴室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1条之规定,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属于较轻违法情形,且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主动停止使用、营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湖州凤凰街道鸿祥浴室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湖州凤凰街道鸿祥浴室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太湖新区支行各网点。
给予湖州凤凰街道鸿祥浴室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处罚
5000.00元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
2024-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