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县桥下镇鸡笼屿方兰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方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4MA2C3TQ96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永嘉县桥下镇梅岙上村基隆屿路18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烟处[2024]第29号
2024年01月22日18时45分,本局第三专卖管理所执法人员经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上村村基隆屿路188号当事人胡方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胡方兰不在场,有董陈忍在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利群(西子阳光)6条、芙蓉王(硬细支)8条、红塔山(硬经典100)4条、牡丹(软)2条、云烟(软珍品)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黄山(新制皖烟)3条、真龙(锦绣)4条、长白山(软红)2条、泰山(青秀)2条、芙蓉王(硬)2条、金圣(吉品)2条、黄山(硬记忆)3条、中华(双中支)3条、双喜(硬世纪经典)1条、七匹狼(1575)1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双喜(百年经典)1条、泰山(望岳)1条、牡丹(蓝中支)1条、黄鹤楼(软蓝)1条、黄金叶(小黄金)1条,以上卷烟共计23个品种55条。因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嫌疑。经本局领导批准,上述卷烟被本局依法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经本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胡方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3032410597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4MA2C3TQ96Y),名称(字号):永嘉县桥下镇鸡笼屿方兰副食品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上村村基隆屿路188号。当事人于2024年01月21日晚上18时许,从一名送烟的中年男子手中购进卷烟,以277.00元/条购进利群(西子阳光)6条、以226.00元/条购进芙蓉王(硬细支)8条、以98.00元/条购进红塔山(硬经典100)4条、以115.00元/条购进牡丹(软)2条、以207.00元/条购进云烟(软珍品)2条、以90.00元/条购进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以123.00元/条购进黄山(新制皖烟)3条、以90.00元/条购进真龙(锦绣)4条、以91.00元/条购进长白山(软红)2条、以122.00元/条购进泰山(青秀)2条、以220.00元/条购进芙蓉王(硬)2条、以220.00元/条购进金圣(吉品)2条、以90.00元/条购进黄山(硬记忆)3条、以430.00元/条购进中华(双中支)3条、以202.00元/条购进双喜(硬世纪经典)1条、以176.00元/条购进七匹狼(1575)1条、以340.00元/条购进冬虫夏草(双中支)1条、以265.00元/条购进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1条、以176.00元/条购进双喜(百年经典)1条、以168.00元/条购进泰山(望岳)1条、以265.00元/条购进牡丹(蓝中支)1条、以165.00元/条购进黄鹤楼(软蓝)1条、以202.00元/条购进黄金叶(小黄金)1条,共计23个品种55条。在购买时当场现金付清所有的烟款,没有任何票据和购买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置于店中用于零售,截至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当日,卷烟均未售出。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上述卷烟进货总额为10330.00元,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证据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当事人询问笔录,记录当事人承认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证明了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处以进货总额10330.00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826.4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将查获的卷烟55条(卷烟实物52.7条)予以发还。因鉴别检验损耗的利群(西子阳光)0.10条、芙蓉王(硬细支)0.10条等,总计23个品种2.30条卷烟折算现金人民币435.80元予以发还。
826.40元
永嘉县烟草专卖局
2024-02-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06-29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