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佛伦贝斯连锁酒店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华永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02675415079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清水南路(火车站金码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30
2020-07-15
(2019)黔0602执21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行与姜明柱、姜魏、姜流等人借款合同终结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0-30
2019-09-29
(2019)黔0602民初3637号
合同纠纷
肖**与铜仁市东太大酒店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东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市监处罚[2025]246号
经查,酒店共105间客房,当事人陈述其中73间客房提供给入住客人使用的均为标签合格的瓶装洗发水沐浴露。当事人为节约成本,2025年4月8日和7月7日分别从从铜仁玉林宾馆酒店用品商行购进花依林柔顺洗发露(20L/桶)1桶,购进单价均为110元/桶;5月8日购进花依林滋润沐浴露(20L/桶)1桶,6月15日购进2桶,购进单价均为100元/桶。酒店保洁人员利用按压泵将上述大桶洗发露沐浴露直接分装到按压盒中,然后发放到其中32间客房,用于免费提供给客人洗发沐浴时使用,按压盒标签仅有“洗发水”、“沐浴液”字样,无其他标识内容。
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形下自行将合格的大瓶化妆品分装到小瓶中用于销售,其分装环境及分装后化妆品的化学性质、功能用途无法考量与保障,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的规定,当事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陈述投诉人入住酒店后于7月24日在同程旅行平台上投诉,当事人当日立即将所有房间的洗发水沐浴露按压盒予以拆除销毁,并更换为标签合格的瓶装洗发水沐浴露,当事人在7月28日案发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大桶洗发水和沐浴露购进记录、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检验报告,供货商“铜仁玉林宾馆酒店用品商行”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广东易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本局认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经本局调查核实,认定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520元。当事人分装后的洗发水、沐浴露供酒店入住客人免费使用,不单独对外销售,没有销售价格,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铜仁市佛伦贝斯连锁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陈华永、赵晓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赵晓飞作为受托人的合法身份。
3.12315投诉单,证明案件来源。
4.现场笔录,赵晓飞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1:当事人将大桶洗发水、沐浴露分装到小瓶里的事实及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事实;证明2:案发前当事人将涉案分装洗发露沐浴露拆除销毁并更换为标签合格的瓶装洗发露沐浴露的事实。
5.铜仁玉林宾馆酒店用品商行营业执照,“花依林柔顺洗发露”、“花依林滋润沐浴露”购进记录、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及涉案大桶化妆品的合法来源。
6.“广东易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瓶装洗发露沐浴露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后购进标签合格的瓶装化妆品的合法来源。
7.携程网平台退款截图,证明当事人向投诉人退还部分房费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