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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洁诚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文建注册资本:2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MA2D8GKC5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振兴北路336号美邻生活广场1幢107、108、109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6〕24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委托嵊州市某某图文设计制作工作室制作医疗宣传广告牌,广告制作费用为620元。广告内容是由当事人在网上查找的口腔医疗广告,针对当事人实际经营情况稍作修改。广告内容具体为:“洁诚口腔;专注口腔;打造品质牙齿;让笑容更加璀璨;牙周治疗;美学修复;隐形矫正;微创种植;数字化美学精准正畸;少拔牙/不拔牙/不反弹/疗程短/精细化;专业医疗团队领衔/共享亚洲人齿科大数据库/量身定制方案;快捷;安全;美观;舒适;有效;牙齿牢固种牙、无痛微创植牙;1.不伤害邻牙2.舒适美观3.可以吃硬物4.稳固牢靠”,其中“不反弹”的字样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上述广告牌于制作完后开始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悬挂使用,直至被本局查获,但此前一直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及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属于发布医疗广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及时完成了整改,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罚款620元。
62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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