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波福优尔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宗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H72D88K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黄箭山工业功能区东四路6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20
(2022)浙02民初1114号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州无界创异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福优尔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330号
当事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25年9月29日购入一台叉车。该叉车型号规格为CPD、产品编号为83BE15227,生产企业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设备为特种设备。当事人在该叉车未经检验且未办理过使用登记的情况下,将该叉车投入使用,用于搬运和装卸货物使用。该叉车作为工具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查明。另查明:案发后,案涉叉车已经检验合格,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同时查明,经查询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之前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当事人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使用案涉叉车的时间较短,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发后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所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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