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杰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2MA7D3T0R8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九龙路27号-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隆处罚﹝2026﹞7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登记成立,并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规范全市上网电价和生产性用电价格的通知》保发改价格〔2021〕104号文件规定,居民生活用电阶梯一价格为0.35375元/千瓦时,12月至4月枯水期电度电价在平水期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上浮20%,6月至10月丰水期电度电价在平水期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浮15%。当事人自2021年11月23日登记成立以来,未执行政府定价,一直按0.45元/度的电费价格对康浩小区71户居民户收取电费,加收额外电费。保山市住建局、保山市发改委关于印发《保山市中心城市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分组标准(试行)的通知》(保建发〔2021〕83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物业费中均含公共用电、公共用水及二次加压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保山市政府制定的电价、水价收费,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提高水价、电价以及二次加压费用。”及第十一条规定:“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2年,当事人也未按照《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隆阳区发展和改革局、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供电有关事项的通知》隆住建联发〔2022〕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完成加收电费清退工作。经对当事人加收电费进行明细核算,自2022年1月以来,当事人收取超过保山市政府制定的电价的费用共计32419.09元。 2026年2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隆市监责退(2026)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加收电费32419.09元退还居民。截止3月15日,当事人积极认真执行违规费用退款工作,将加收电费32419.09元全部退还居民,并提供了付款证明单据及退款清单。
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32419.09元0.3倍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9725.72元。
9725.72元
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