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鑫康营养配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维琴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5987432546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南园红霞路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3
(2026)津0111民初3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奕鸣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康营养配餐有限公司,郭**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6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2025-08-0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5
2025-07-2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7
2025-07-21
保证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8
2025-07-1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9
2025-05-30
民间借贷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10
2025-05-1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6
(2026)津0111民初3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奕鸣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康营养配餐有限公司;郭有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5﹞308号
1。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2。当事人现场未在分餐间内进行分餐,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的行为,不符合《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3。当事人未进行食品留样的行为,不符合《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13。3。1“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一次性集体聚餐人数超过100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按规定对每餐次或批次的易腐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25g。”的规定4。当事人分餐间、粗加工间、餐具清洗间等食品加工操作区域不整洁,地面存有污水、污垢、杂物、灰尘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规定5、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1、警告;2、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3、罚款共计12000元;4、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王维琴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12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8
2
津青市监中处罚﹝2024﹞199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鹏盛系列黑胡椒碎” 1盒;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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