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鑫明纸品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0MA4AYPE30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城南开发区荆秘路12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4号
经查,涉案纸碗系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生产,规格型号:450ml、数量:9450只,生产后于2025年8月20日以0.06元/个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城南开发区万红波调味品店(其中175个为赠送)。每个碗生产成本为0.058元,违法所得共计18.55元整。同时当事人向销售商“城南开发区万红波调味品店”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纸碗属消耗品,时间久远,已无法召回。...[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生产时未能做到把所握“质量关”,但是案发后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且日常生产经营中有主动送检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一般处罚,适用在一般条件下,对违法行为给予中间区位处罚的情形。包括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适中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之裁量规则,责令改正,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8.55元;
罚款500元整;
以上罚没合计518.55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