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区诗颜丽美容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10703MA11473A1D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洛阳路四段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1-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20
(2025)辽0703民初170号
合同纠纷
于**
凌河区诗颜丽美容中心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锦市监处罚【2023】YX0049号
2023年9月1日锦州市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凌河区诗颜丽美容中心涉嫌无中文标识及过期的化妆品,并于当日对涉案物品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9月19日,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同凌河区执法人员共同到达该店,确认涉案产品后进行核查。该店正常营业,经营者孙天未在场,委托经理吉立斌在场陪同检查。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化妆品及产品无包装标识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申请予以立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案化妆品进行核查后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核查,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化妆品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当事人作为美容机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当事人涉嫌经营使用三无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涉案化妆品3瓶,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