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县新城星运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史晨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7MA0MTN2L2W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新城北街舜乡客栈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垣市监处[2024]4号
经查,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从中条大街一家停业烟酒店购买了部分处理酒,因是停业处理酒,供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仅提供了销货凭证。案发后,当事人联系该烟酒行老板柴娜到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对方拒绝承认是他家酒,办案人员通过查询山西省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未发现有供货人柴娜以及留存电话13293976789的注册信息,电话联系柴娜对方无人接听。至此办案人员无法追溯该批白酒的来源。当事人共购进45°老白汾酒(防伪)10盒,购进价每盒100元,销售价每盒120元,销售了1盒;42°巴拿马汾酒购进了15盒,购进价每盒280元,销售价每盒300元,没有销售;42°封坛老白汾酒购进了2盒,购进价每盒100元,销售价每盒120元,没有销售;42°青花(25)汾酒购进了6盒,购进价每盒150元,销售价每盒165元,没有销售;53°青花(20)汾酒购进了2盒,购进价每盒240元,销售价每盒325元,没有销售;48°青花(30)汾酒购进了2盒,购进价每盒750元,销售价每盒950元,没有销售;53°老白汾酒(防伪)购进了2盒,购进价每盒100元,销售价每盒120元,没有销售;42°醇柔老白汾20盒,购进价每盒50元,销售价每盒70元,销售了1盒;42°玻汾,购进了11瓶,购进价每瓶30元,销售价每瓶45元,销售了2瓶;53°玻汾,购进了6瓶,购进价每瓶35元,销售价每瓶50元,没有销售。 除以上10种外,还购买了6种其他品牌的酒。上述白酒价格,办案人员根据山西省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公司运城区域汾酒终端合同协议店垣曲县新城南玖鼎酒业商行及垣曲县新城飞龙汾酒竹叶青专卖店出具的价格证明,按照市场均价计算该店违法经营额。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3750元,违法所得3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事实;
2、樊光忠、郭宏伟提供的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证书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二人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稽查员身份;
3、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稽查员出具的《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3〕A0007621)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汾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事实;
4、我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扣押情况及种类数量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6、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垣曲县新城星运烟酒商行委托张凤芝全权处理此次销售侵犯汾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全部事宜;
7、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汾酒的来源、价格、数量等情况,及当事人未查验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的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证明二份,证明该产品的市场价格;
9、执法人员调取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五年内未有侵权违法行为。以上证据为依法取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垣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