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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亿盛烟花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剑雄注册资本:6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9072012852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镇南场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1
(2024)川05民终1084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余*,余**
仁怀市鹿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古蔺县东新镇李勇烟花爆竹零售店,仁怀市美酒河镇彭爽烟花爆竹经营店,长顺县亿盛烟花厂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8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3年6月26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生产经营。 当事人生产的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24年4月24日),经产品质量抽检,检验结论为“实物质量判定: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时间)和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包装、标志判定:经抽样检验,包装、标志符合GB 10631-2013、GB 19593-2015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包装、标志未发现不合格。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包装、标志合格,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 另查实,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150个。截至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时,该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均未售出,当事人在抽检过程中无偿提供样品,未收取费用。经计算,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的货值金额为150个×30元/个=4500元,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各1份,证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9月21日对长顺县亿盛烟花厂生产的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进行产品质量抽检,以及抽样基数、样品价格等事实。 证据二: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当事人被抽检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库存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的生产记录1份,出厂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烟花生产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销售价格以及库存情况等事实。 证据六: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仓库的150个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现场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各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抽检不合格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及数量等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人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受委托权限以及真实身份的事实。
罚款0.4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45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