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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县亿盛烟花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剑雄注册资本:6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9072012852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镇南场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1
(2024)川05民终1084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余*,余**
仁怀市鹿鸣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古蔺县东新镇李勇烟花爆竹零售店,仁怀市美酒河镇彭爽烟花爆竹经营店,长顺县亿盛烟花厂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6﹞7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6月26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生产经营。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吉祥如意(组合烟花)(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10月)于2026年1月13日在经销商贵安新区德松烟花爆竹零售店(个体工商户)上架销售时,被贵安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要求,依据《贵州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不符合的检验项目为“引燃时间”,技术要求为“第一发为小礼花效果的个人燃放类产品引燃时间:5s-8s,其他类型产品引燃时间:3s-8s”,实测数据为12.1s~12.6s。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吉祥如意(组合烟花)(生产日期/批号:2024年10月)于2025年12月25日在经销商贵阳花溪金盛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上架销售时,被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6年1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引燃装置不符合GB 19593-2015《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标准,依据《贵阳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不符合的检验项目为“引燃时间”,技术要求为“5s~8s”,检验结果为16.1s、16.0s。 另查实,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吉祥如意(组合烟花)系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8日生产,共计生产100件,根据习惯不同,该烟花数量单位另有“个”和“箱”的表述,均为同一单位。当事人于2024年11月6日将上述100件吉祥如意(组合烟花)全部销售给批发商贵阳花溪金盛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37元/件,销售金额为3700元。在上述批次吉祥如意(组合烟花)经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批发商贵阳花溪金盛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要求当事人对该批次烟花全额退款,退还采购款3700元,经当事人同意,贵阳花溪金盛泰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通过从未支付当事人的货款中进行扣除采购款3700元的方式进行全额退款。 经计算,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吉祥如意(组合烟花)的货值金额为100件×37元/件=3700元,销售金额为100件×37元/件=3700元。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吉祥如意(组合烟花)原材料包含环保模压砣、外包装彩箱、发射药(黑火药)、效果药内筒及引线等,当事人生产1件吉祥如意(组合烟花)需要使用到1个环保模压砣(成本10元/件)、1个外包装彩箱(成本3.02元/件),因当事人不能提供发射药(黑火药)、效果药内筒及引线等的原材料成本证明,无法核算发射药(黑火药)、效果药内筒及引线等原材料成本,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吉祥如意(组合烟花)的成本为100件×(10元/件+3.02元/件)=130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700元-1302元=23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已经依法退赔的款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没收,但应当计入违法所得。”的规定,因当事人销售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烟花的销售额已经全额退款,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伍仟伍佰伍拾元整(¥5550.00)。
555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2
长市监处罚[2025]8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3年6月26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从事烟花生产经营。 当事人生产的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24年4月24日),经产品质量抽检,检验结论为“实物质量判定: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时间)和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GB 19593-2015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实物质量不合格。包装、标志判定:经抽样检验,包装、标志符合GB 10631-2013、GB 19593-2015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包装、标志未发现不合格。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包装、标志合格,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 另查实,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150个。截至我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时,该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均未售出,当事人在抽检过程中无偿提供样品,未收取费用。经计算,当事人被抽检不合格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的货值金额为150个×30元/个=4500元,无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各1份,证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9月21日对长顺县亿盛烟花厂生产的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进行产品质量抽检,以及抽样基数、样品价格等事实。 证据二: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31日收到检验报告、当事人被抽检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库存情况等事实。 证据四:被抽检不合格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的生产记录1份,出厂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烟花生产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被抽检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的生产情况、销售情况、销售价格以及库存情况等事实。 证据六: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仓库的150个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现场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送达回证各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抽检不合格批次60发满堂福彩(组合烟花)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及数量等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许可证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证据九: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人与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授权委托人受委托权限以及真实身份的事实。
罚款0.4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4500.00元
黔南州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