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长区喜来顺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213MA1PB9JG8C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无锡市南长区沁园新村186号旁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锡梁市监处罚〔2023〕00117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经营活动,2023年2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其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悬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3日”,已经超过有效期。据当事人陈述,该店从2022年11月20日停止营业,2023年2月8日开业,至2023年2月16日现场检查时共计经营9天,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9天。在此期间,该店营业额为5050元。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停业整顿,依法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本局认为,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本案中,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依法取得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对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对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依法取得许可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50元;2、罚款1515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15,150元;没收违法所得5,05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150.00元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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