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团陂彭记卤菜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宏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BHKHY8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浠水县团陂镇团陂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5〕105号
经查,涉案批次卤猪耳为当事人店内自制食品,主要食品原料为冻猪耳,当事人为了延长卤猪耳的保存时间,在制作过程中超限量添加了山梨酸钾,其使用的山梨酸钾(“奥凯”牌,食品添加剂,净含量:1kg,制造商:南通奥凯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32067100141,生产日期:2024年6月4日,保质期:18个月)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家园食品经营部处以35元/袋的价格购进1袋,冻猪耳是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从武汉市洪山区五福喜食品经营部以480元/件的价格购进3件(10kg/件),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制作涉案批次卤猪耳1.2kg并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92元/kg,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涉案批次卤猪耳全部销售完毕,故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计110.4元,违法所得计110.4元。2025年5月27日,当事人发布涉案食品召回公告,履行了不合格食品召回义务,并于2025年6月20日提交了整改报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10.4元。
10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