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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慈爱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22697975798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宝峰片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30
(2024)云0115民初3011号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李**
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
2023-07-24
(2023)云0115民初1516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赵*,刘*
海南联美娱乐经纪人有限公司,张*,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湖北马帮食品有限公司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3
2023-07-24
(2023)云0115民初1290号
肖像权纠纷
刘*
湖北马帮食品有限公司,海南联美娱乐经纪人有限公司,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4
2019-06-05
(2019)云0102民初16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天力食品有限公司,杨**,许**,苏**,昆明威庆食品有限公司,黄**,梅**,金**,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5
2019-05-30
(2019)川0131民初600号
定作合同纠纷
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
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8-24
(2023)云0115民初1290号
肖像权纠纷
刘*
海南联美娱乐经纪人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0-09
2023-04-20
(2023)云0115财保38号
财产保全
刘*与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湖北马帮食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909706.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0-04-20
2019-06-17
(2019)云0102民初16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苏**、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17.87元
民事案件
3
2019-07-01
2019-05-27
(2019)川0131民初600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7-01
2019-06-11
(2019)川0131民初600号之一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1-11
2018-12-21
(2018)云0102民初147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苏**、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1-11
2018-12-25
(2018)云0102财保254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其他民事裁定书
3676914.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1-11
2018-12-25
(2018)云0102财保255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许**其他民事裁定书
2419626.49元
民事案件
8
2019-01-11
2018-12-21
(2018)云0102民初147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1-11
2018-12-25
(2018)云0102财保256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苏**其他民事裁定书
38732.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8-12-29
2018-12-25
(2018)云0102民初148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罚﹝2026﹞59号
2025年12月19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凤庆岁合超市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由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腿(酱卤肉制品)(生产日期:2025-05-11,规格型号:95克/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A2250944838124001C)载有:“检验项目:菌落总数 计量单位:CFU/G 标准指标:N=5, C=2,M=104,M=105 实测值:120000,140000,140000,330000,120000 单项判定:不合格 检验依据:GB 4789.2-202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等内容。2026年1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可检验结论,不申请复检。同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5月11日,当事人共计生产上述同批次麻辣腿(酱卤肉制品)9件(50袋/件,95克/袋),售价75元/件,货值金额合计675元。2025年5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麻辣腿(酱卤肉制品)9件全部售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675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675元; 二、罚款人民币85000元。
85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5
2
晋市监罚﹝2026﹞17号
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生产酒鬼猪耳朵38件,30袋/件(180克/袋)。该批次酒鬼猪耳朵的生产成本为生产成本110元/件,当事人125元/件的价格销售往昆明经销商。2025年11月05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监督抽检,对元江县蜀驿购超市销售的酒鬼猪耳朵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1月20日由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521988),该检验报告载明:检验的食品名称:酒鬼猪耳朵(香辣味);规格型号:180克/袋;标称生产者名称: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5-28;检验项目:菌落总数;计量单位:CFU/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4789.2-202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4日因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被两次给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市监罚〔2025〕70号、71号)。 当事人进行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酒鬼猪耳朵(2025-05-28)进行召回,截止调查结束,当事人未能成功召回。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酒鬼猪耳朵货值金额4750元,违法所得为4750元。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项 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750元; 罚款66000元。
66000.00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0
3
晋市监罚﹝2025﹞91号
2025年7月15日,本局发现昆明山苗食品有限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行政处罚,2025年7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3月19日,当事人生产的马帮·泡卤凤爪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马帮·泡卤凤爪32袋(净含量:500克/袋)、没收违法所得79.8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 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生产的“马帮”麻辣鸡翅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不合格的“马帮”麻辣鸡翅44袋(500克/袋)、没收违法所得31.2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生产的“马帮”泡椒凤爪(泡椒味)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 综上,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收受到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60天。
-元
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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