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滨江祥算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祥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29761T7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汇源路9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3〕710号
2023年4月7日16时0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汇源路96号的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农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经营不合格农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8日从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某流动摊贩购入山药7kg,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山药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3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该批次山药检验结论不合格。截止我局立案之日,当事人已将不合格山药全部销售出去,当事人山药的进货价格是13元/kg,销售价格15元/kg,总销售金额105元,利润14元,即违法所得14元。
另查明,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实际经营面积为43平方米,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山药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没合计3014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3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8-05-16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6-06-17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
3
2016-06-14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鹿城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