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呼伦贝尔市鑫远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立喜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02MA0PRT0817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学府路博雅新区4号楼4-0-105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2
2025-03-11
(2025)内0702民初442号
劳务合同纠纷
惠**、呼伦贝尔市鑫远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蒙古0701呼交罚﹝2024﹞32号
2024年2月13日至2024年2月28日,承租人与呼伦贝尔市鑫远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呼伦贝尔市鑫远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13日22时00分将所有权为白甡的蒙E527J6号别克牌SGM6531UAAB小型普通客车租予承租人使用,并按合同约定金额收取租赁费用。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呼伦贝尔市鑫远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交予承租人租用的蒙E527J6号别克牌SGM6531UAAB小型普通客车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呼伦贝尔市鑫远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未备案车辆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经营的行为。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规定”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首次被查处,并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消除违法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四项“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对应处罚级别的处罚幅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一年内第一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较轻并及时纠正的;(四)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呼伦贝尔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