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益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纪圆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2050751910L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冷后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辽市监处罚﹝2025﹞5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0日、2025年6月23日、2025年6月25日、2025年6月27日、2025年7月1日,5批次分别生产净含量标注为计量称重的玉米饼共164件。2025年7月2日将上述玉米饼全部销售给沈阳稞迪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每件66元。按照GB7718-2011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净含量应当标注实际重量。我局于2025年3月21日曾就当事人生产销售玉米饼净含量标注计量称重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截止到我局立案时止,共销售164件,货值金额10824元。当事人生产净含量标注为计量称重的玉米饼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玉米饼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玉米饼的行为。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附件1.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第35项,当事人的涉案产品属于较低风险食品范围;且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2万以下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食品安全监管类基准》的《食品安全法》序号7适用情形:涉案产品属于低风险和较低风险食品范围;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或者产品已经销售,货值金额在1万以上2万以下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无社会影响,行为人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裁量标准:从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600元以下罚款。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罚款500元。
建议罚款500元。
500.00元
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