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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雨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检刚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MA4KWD6A2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1.2期光谷企业公馆C3栋1-2层1、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5
(2021)鄂0111民初8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雨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武汉卢迦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2
2021-03-10
(2021)鄂0111民初8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雨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武汉卢迦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08
2021-03-24
(2021)鄂0111民初830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雨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卢迦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08
2021-03-10
(2021)鄂0111民初8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武汉雨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卢迦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3﹞173号
2023年3月3日,我局接消费者举报,反映某公司官方网站上使用不完整的中国地图进行广告宣传,违法原因为上述网站引用的中国地图缺少“南海区域:位于中国大陆南方,九段线以内海域”。针对上述举报,2023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打开了上述公司官方网站,在网站“关于我们”版块下“业务布局”中,可以看到网页上登记有“某公司分布图”,图内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现场检查时地图右下部分可见标注了“南海诸岛”,但是未见“钓鱼岛、赤尾屿”标注,上述网站对外广告宣传所引用的中国地图上下(南北)、左右(东西)尺寸在23寸电脑显示屏上显示均超过10cm。经查,当事人与某公司于2018年4月签订《广告设计推广委托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由某公司提供需宣传资料给当事人,当事人负责上述公司对外宣传平台上的广告内容设计制作和审核发布职责,广告设计研发费用为2万元整,每月维护费用2000元,以现金形式进行结算,以季度为周期开具收款收据。另查,2018年,某公司提供给当事人的图文底稿中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为完整版本。由于当事人负责该项目工作人员单方面认为网约车运营只涉及陆地板块,车辆不会行驶至海域,故在某公司官网审核发布的地图中缺少“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标注。当事人对举报人所举报事实不予否认并声称2023年3月对上述地图进行过修改,修改内容为增加“南海诸岛”标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积极整改并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广告经营合同、相关图文底稿、网站广告研发、维护费用收据(当事人无法提供网站单个板块费用明细收据)等资料。
当事人在广告经营及发布过程中使用了不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损害了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广告费用,因当事人经营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0元。
200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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