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崔家桥杨辛庄保青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保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522MA42X08U26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安阳县崔家桥杨辛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县市监处罚〔2026〕65号
2026年3月16日,我局收到安阳市12345政务热线交办单,张先生反映3月15日在安阳县崔家桥杨辛庄保青副食店花费1元购买的辣条生产日期是2025年5月9日,保质期6个月,已经过期,要求查处和按规定赔偿。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张先生所述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9日的辣条。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3袋素牛板筋(生产日期:2025年9月8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湖南怡冠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资质凭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当事人上述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2026年3月25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当事人,该店食品货架上销售有以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品名:素牛板筋,数量3袋,售价2元/袋,生产日期:2025年9月8日,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湖南怡冠园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该食品是安阳市区一家供货商于2026年春节前送的,共送了3袋,进货价格为1.6元/袋,零售价格为2元/袋。
因当事人经营活动中没有进销货记录和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也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对其进销货情况进行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种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金额予以认定。另外,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并未发现投诉人张先生反映的“生产日期是2025年5月9日的辣条”。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局两年内案卷登记记录,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安阳市12345政务服务交办单: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当事人存在的客观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与现场检查情况相关联,进一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并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的来源、数量、价格、销售数量、价格、违法所得等。
4.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和其实际法律主体身份。
5.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情况: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产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了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袋素牛板筋。3、罚款30元。
30.00元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