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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宣东能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冰注册资本:11428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23MA77QQHC5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工业园区顺应路南一路一号行稳楼A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6
(2025)新2223民初191号
劳动争议
新疆宣东能源有限公司
姜**
伊吾县人民法院
2
2025-03-25
(2025)新2223民初191号
劳动争议
新疆宣东能源有限公司
姜**
伊吾县人民法院
3
2023-11-07
(2023)新2223民初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宣东能源有限公司
哈密富泰建材有限公司
伊吾县人民法院
4
2023-10-19
(2023)新2223民初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宣东能源有限公司
哈密富泰建材有限公司
伊吾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14
(2023)新2223民初6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宣东能源有限公司
哈密富泰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伊吾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4
2024-08-22
(2024)新2223执160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宣东能源有限公司、哈密富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6-08
2023-11-14
(2023)新2223民初67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俞*、新疆宣东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伊吾市监处罚〔2026〕7号
新疆宣东能源有限公司的16台锅炉未经定期检验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案件调查中,宣东能源有限公司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立即整改违法行为,能够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第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七项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从轻情节,拟对新疆宣东能源有限公司提出从轻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叁万元整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7
2
哈市市监处罚〔2026〕19号
经查,1.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列入目录内的氢气、液氨和硫磺;2.当事人自2024年4月开始生产、销售氢气13048.16万Nm3,违法货值金额6524.08万元,因氢气销售价低于成本价,故氢气违法所得为0;3.当事人自2024年7月开始生产、销售液氨1842.037吨,违法货值金额357.9129万元,因当事人将液氨分配生产成本为0,故液氨违法所得为357.9129万元;4.当事人自2024年7月开始生产、销售硫磺472吨,违法货值金额36.502万元,违法所得2.41107万元;5.当事人无证生产、销售氢气、液氨和硫磺违法货值金额共计:6918.4949万元,违法所得共计:360.32397万元。
处三十万元(300000元)整罚款。
3000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9
3
哈市税稽罚(2025)35号
检查人员于2025年6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55号),要求你公司在2025年7月15日前提供2020年度全部业务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截至2025年9月11日,你公司未能提供2020年度全部的会计账簿以及《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职工教育费相关资料;检查人员于2025年9月8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哈市税稽通〔2025〕111号),要求你公司在2025年9月10日前提供2020年度全部业务完整的会计账簿资料,截至检查结束未能提供2020年度完整会计账簿。你公司的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
未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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