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秋娇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6083927409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澄江镇泰发花园小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03
(2025)赣0826民初51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
刘**
泰和县人民法院
2
2025-10-27
(2025)赣0826民初517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
袁**
泰和县人民法院
3
2025-05-27
(2025)赣0826民初22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
宋**
泰和县人民法院
4
2025-05-27
(2025)赣0826民初22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
刘**
泰和县人民法院
5
2025-05-22
(2025)赣0826民初22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
康**
泰和县人民法院
6
2025-05-22
(2025)赣0826民初22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
刘**
泰和县人民法院
7
2025-05-22
(2025)赣0826民初22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
宋**
泰和县人民法院
8
2021-12-20
(2021)赣0821民初358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肖**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安县人民法院
9
2021-08-20
(2021)赣0826民初152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
刘**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10
2021-06-25
(2021)赣0826民初15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
陈**
吉安市泰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4
2025-11-10
(2025)赣0826执20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宋佐保;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1375.11元
执行案件
2
2025-09-04
2025-05-20
(2025)赣0826民初226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07
2021-06-21
(2021)赣0826民初15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38.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2-22
2021-06-10
(2021)赣0826民初15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3.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2-22
2021-06-10
(2021)赣0826民初155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64.00元
民事案件
6
2022-02-22
2021-06-01
(2021)赣0826民初155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77.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2-22
2021-06-25
(2021)赣0826民初153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8.00元
民事案件
8
2022-02-22
2021-06-10
(2021)赣0826民初15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44.00元
民事案件
9
2022-02-22
2021-06-10
(2021)赣0826民初155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52.68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2-21
2021-05-19
(2021)赣0826民初15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泰和县伟泰物业有限公司、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市监处罚〔2026〕166号
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在收取中央公园一期、景瑞名苑、泰发花园、武垦家苑四个小区车库及储藏间业主物业费的情况下,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其中中央公园一期、景瑞名苑、泰发花园三个小区以1元/度(0.62元基础电价+0.38元用电损耗和维护费用)的价格收取车库及储藏间电费,武垦家苑小区以0.8元/度(0.62元基础电价+0.18元用电损耗和维护费用)的价格收取车库及储藏间电费。至案发止,当事人在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
1.向中央公园一期小区的车库及储藏间业主以1元/度的价格(基础电价0.62元/度,用电损耗和维护费用0.38元/度)合计收取用电度数6358度,收取电费6358元,每度电多收取0.38元,合计多收2416.04元。
2.向景瑞名苑小区的车库及储藏间业主以1元/度的价格(基础电价0.62元/度,用电损耗和维护费用0.38元/度)合计收取用电度数49456度,收取电费49456元,每度电多收取0.38元,合计多收18793.28元。
3.向泰发花园小区的车库及储藏间业主以1元/度的价格(基础电价0.62元/度,用电损耗和维护费用0.38元/度)合计收取用电度数49801度,收取电费49801元,每度电多收取0.38元,合计多收18924.38元。
4.向武垦家苑小区的车库及储藏间业主以0.8元/度的价格(基础电价0.62元/度,用电损耗和维护费用0.18元/度)合计收取用电度数36444度,收取电费29192.9元,合计多收6476.3元(因有部分电费收取时抹零,多收费用=收取业主总费用-收取业主总电量×基础电价)。
为查明当事人向中央公园一期、泰发花园、景瑞名苑、武垦家苑四个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及收取电费的起始时间,本局向泰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泰市监价协〔2026〕20004号),协助调查当事人入驻上述四个小区的备案信息。经该局回函确认,当事人入驻中央公园一期的时间为2017年1月1日、泰发花园为2016年1月1日、景瑞名苑为2014年1月1日、武垦家苑为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仅能提供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的收费数据,2023年1月之前的收费数据因当事人原始材料缺失无法提供。
综上,当事人合计收取用电度数142059度,收取电费134807.9元,合计多收电费46610元。因当事人2023年1月之前的收费数据原始材料缺失无法提供,仅能查清部分违法所得,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将能够确定的多收价款4661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本局于2026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泰市监价责退〔2026〕6号),责令当事人将多收价款退还业主。因当事人提供的数据存在重复,经我局核查并核减重复数据后,将责令退款金额由46821.44元修正为46610元,并于2026年8月31日作出《责令退款金额修正通知书》,于2026年9月2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在小区张贴退费公告并逐户联系业主退费,但在向我局报送退费情况时,因退费进度缓慢、担心不能按期完成退费而被处罚,安排人员伪造了部分退费票据,将虚假退费票据与真实票据混同后向我局提交。我局通过电话回访业主等方式核实,发现当事人提交的部分退费票据系伪造,票据记载的退费实际并未退还给业主。2026年7月8日,我局因当事人提供虚假退费收据,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泰市监责改〔2026〕20001号),责令当事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退款凭据;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市监当罚〔2026〕20001号),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改正,重新提交了真实退费票据,并逐户联系业主继续办理退费。经最终核实,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实际退还多收价款44207.42元,尚有2402.58元未退还,未退还部分主要系部分车库、储藏间业主长期在外地无法联系,以及部分业主因金额较小不愿专门前来办理退费等原因所致。
1、警告;
2、没收未退还的多收价款2402.58元;
3、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