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熊王福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晓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BRKAC63D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以东公平路南民丰地块三(上东城市之光)二期22幢0单元103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3﹞122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当事人通过推销员上门推销方式购进无标签的预包装白酒(500mL/瓶,高粱酒,46度)48瓶,购进价格45.00元/瓶,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用于免费赠送给购买熊胆粉的顾客。当事人违法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2160.00元,无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500mL/瓶,高粱酒,46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予以处罚。综上所述,办案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高粱酒,酒精度46度,17瓶,500mL/瓶);3、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罚没款合计20000.00元。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3-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