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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峰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华注册资本:5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0MA5UR0262Y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兴义镇桂园路19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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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丰环罚﹝2023﹞15号
丰都县峰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砂石料代加工项目场地大量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污染周边大气环境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和处罚理由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对丰都县峰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位于丰都县龙河东弃土消纳场的砂石料代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你公司砂石料代加工项目场地大量砂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无组织排放的废气污染周边大气环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23年8月1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2.2023年8月15日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频、图像资料。证据1、2证明你公司砂石代工项目场地内露天堆放有砂石,未采取覆盖等防止扬尘的措施。3.2023年8月18日对肖全月做的调查笔录壹份。证明露天堆放的砂石属你公司所有。4.《重庆丰都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城建集团不再使用龙河东弃土消纳场砂石代工点的函》(丰城建集团函〔2023〕7号)。证明你公司与城建集团已不具备砂石代工关系,露天堆放的砂石应为你公司所有。5.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你公司砂石料露天堆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对于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以丰环立案〔2023〕19号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8月27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3〕23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对露天堆放的砂石采取密闭、围档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2023年9月14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丰环罚告〔2023〕16号),告知了你公司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9月18日向我局递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书》,辩称你公司不是龙河东弃土消纳场砂石料的所有人、管理人,不是违法行为的主体,主张不予处罚。我局复核认为:你公司将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露天堆放,既未覆盖也未设置围档,更未进行密闭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足以对大气环境造成危害,以上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你公司辩称不是露天堆放砂石料的所有人、管理人,不应承担未对露天堆放砂石采取抑尘措施的法律责任。本案涉及的“砂石料”是指由大块片石、石块经破碎加工后形成的易产生扬尘的碎石骨料,并非弃土消纳场堆存的尚未破碎的大块石料,大块石料也不是易产尘物料。无论是城建集团向我局出具的函件还是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表达的“已经没有代工”的事实,均证明原砂石料代工场地露天堆放的碎石为你公司所有,你公司理应承担环境管理责任。我局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规定,你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从重从轻情节,我局根据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处罚情况且配合调查的情况,结合你公司主观过错程度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或者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5875元(大写:叁
35875.00元
丰都县生态环境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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