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辰星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毛窑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JFUA05G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郭家跳27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5﹞311871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13日11时32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09(湖盐线)海宁方向K70+700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辰星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海宁市辰星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33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3
2
嘉路政罚〔2025〕311353
2025年6月18日15时28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韩利杰、周灵芝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6-1719:11:11车号为浙F88917在X109(湖盐线)海宁方向K70+7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3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3吨。
-
52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03
3
嘉路政罚〔2025〕311071
2025年5月15日13时26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韩利杰、周灵芝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5-05-1311:32:37车号为浙FF5533在X109(湖盐线)海宁方向K70+7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1.0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2.0吨。
-
33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4
嘉路政罚﹝2025﹞31107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5月12日14时44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09(湖盐线)海宁方向K70+700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辰星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海宁市辰星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51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