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海伦市张天辉炸鸡先生快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天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83MA1CB7XD5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海伦市西城街一委4组雷炎大街路北西环路东西城小区西厢房北往南数第十五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6〕42号
2026年3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海伦市张天辉炸鸡先生快餐店食品加工区内的储存食品原料冰柜内一盒已拆封的食品原料(名称:旺旺食品至珍七虾堡)净含量:2.52kg、36片、生产日期:2025年1月2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福建明旺食品有限公司,已超过保质期限,仍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食品原料摆放在食品加工区域冷冻柜内,处于待使用状态。当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一盒旺旺食品至珍七虾堡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市监强制〔2026〕033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一盒旺旺食品至珍七虾堡,进价130元/盒。经营者因疏忽,未及时清理食品加工区冷冻柜内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张天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基本身份信息。 2、当事人《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情况。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二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财物清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4、对经营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情况。 本局2026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6〕36号),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一盒旺旺食品至珍七虾堡(净含量:2.52kg),并处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6-04-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