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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巡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褚丽注册资本:10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BW41PQ2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安陆市巡店镇艾庙村1组1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05
(2025)鄂0982知民初274号
著作权权属
徐**
安陆巡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格物致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陆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77号
经查,2025年10月1日,当事人从湖北惠致农贸食品有限公司购进40罐未贴标签的封装好的藕粉(规格:508g/罐),自行张贴委托安陆市亮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的印有“小丽很忙?”注册商标和“绿色食品”认证标志的标签后通过抖音商城网络销售平台进行销售,该款藕粉未取得“绿色食品”认证,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条“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绿色食品”为注册商标,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绿色食品”商标注册申请人为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01月14日至2037年01月13日;2025年11月9日,当事人通过在抖音商城网络平台上用匿名账号购买该款藕粉的方式,虚构“小丽很忙?”(规格:508g/罐)纯藕粉交易记录2.2万罐,实际销售26罐,销售收入324.90元,本案货值金额:324.9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情况: 一、当事人侵犯“绿色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侵犯“绿色食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 二、当事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上缴国库。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以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0元,上缴国库。
8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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