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吉日嘎朗图宏德农资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子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5MA0NU2GE30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吉日嘎朗图镇大众银行向东3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市监处罚〔2026〕053号
这批次施可丰磷状元复合肥料是2026年2月20日从施可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购进的,当时共购进了250袋,购进价格是154元/袋,销售价格是165元/袋,未销售。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里不含有锌硼含量指标,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他有效凭证证明该款复合肥料含有锌硼微量元素。对当事人询问时称施可丰磷状元复合肥料确实不含有锌硼微量元素,生产企业只是为了增加卖点给标上去的。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当事人不知道施可丰磷状元复合肥料不含有锌硼微量元素,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购货票据和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由于购进后未销售,所以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206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5000.00元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3
2
杭市监处罚〔2023〕第170号
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微生物菌剂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抽检,并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产品进行检验。2023年4月28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检验,有效菌数(cfu)项目不符合GB20287-2006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报告编号为TXZJ/HG20230412230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检验报告后15日内提出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一、罚款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元整(675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佰壹拾元整(375元)
6750.00元
杭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