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晨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鹏程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1MAC03MLD5R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鑫洲路2号海峡蔬菜批发市场北区1号楼4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市监南处罚〔2025〕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9日购进12公斤案涉甜椒,购进价格4.3元/公斤,销售价格9元/公斤,其中9公斤案涉甜椒于2024年11月15日销售给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平潭龙里店,货值金额108元,违法所得56.4元。2024年11月18日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平潭龙里店2024年11月15日购进的甜椒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甜椒有效的进货凭证及供货方资质等材料,无法说明案涉甜椒来源。
(一)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甜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货值金额 108元,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6.4元;
2.处以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056.4元。
(二)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甜椒,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综合(一)、(二)两项,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6.4元;3.处以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056.4元。
-
-元
福建省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