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刘琛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3MA181TP26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敦化市丹江街江滨社区10组旭达交通物流综合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3)130号
经查,当事人均不能提供上述涉案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正清风痛宁注射液购进价格23元/盒,货值金额391元,氯化钠注射液购进价格3元/盒,货值金额33元。执法人员发现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编号为0012749、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编号为0012750的处方笺两张,处方笺内容:正清风痛宁注射液5mg*1(穴位注射)。违法所得共计200元,药品货值金额共计424元。
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敦化市刘琛中医诊所执法检查时,在该诊所营业室内发现正清风痛宁注射液17盒,氯化钠注射液11袋,经查上述药品当事人均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正清风痛宁注射液购进价格23元/盒,氯化钠注射液购进价格3元/袋。货值金额共计424元,销售金额共计200元。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该诊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
拟对当事人实施以下处罚:1、没收正清风痛宁注射液17盒、氯化钠注射液11袋。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共计10200元)。
1000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