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鑫之汉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秋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1MA700F4C4Q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海会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烟处﹝2024﹞第39号
2024年10月23日10时40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刘超(执法证号:27080252012)、郝红利(执法证号:27080252009)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海会路裕华香颂小区北门口(鑫之汉便利店),发现当事人李秋菊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经营场所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的中华(细支)9条,中华(双中支)7条,中华(软)1条,中华(硬)1条,玉溪(软)6条,好猫(猴王磨砂)7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4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9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3条,娇子(宽窄醇香中支)5条,南京(十二钗薄荷)4条,牡丹(软)3条,利群(硬)2条,云烟(紫)2条,工字(红)2条,南京(炫赫门)10条,利群(新版)10条,芙蓉王(硬)3条,芙蓉王(硬细支)4条,好猫(长乐)3条,延安(红韵)3条,钻石(荷花)3条,利群(软红长嘴)2条,利群(软长嘴)2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兰州(硬珍品)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贵烟(跨越)2条,黄山(红方印细支)3条,长白山(蓝尚)3条,黄鹤楼(硬蓝)2条,牡丹(红中支)3条,兰州(黑中支)2条,贵烟(萃)2条,南京(十二钗烤烟)2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2条,娇子(宽窄好运)1条,黄鹤楼(软蓝)1条,云烟(软珍品)1条,钻石(软荷花)1条,555(双冰)1条,万宝路(硬冰爵2.0)1条,天子(金)1条,延安(青春岁月)1条,利群(软蓝)1条,黄鹤楼(视界)1条,黄鹤楼(视窗)1条,真龙(美人香草)1条,芙蓉王(荣耀细支)1条,娇子(格调细支)1条,利群(江南韵)1条,延安(软)1条,双喜(软经典)1条,玉溪(鑫中支)1条,芙蓉王(硬中支)1条,好猫(长安印象)1条,金圣(青瓷中支)1条,黄金叶(商鼎)1条,延安(中支红韵)1条,共计伍拾玖个品种,壹佰伍拾伍条卷烟。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均无本店32位喷码。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李秋菊,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汉中市南郑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执法现场无财物遗失、物品损坏。经查,当事人李秋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在南郑区大河坎镇海会路裕华香颂小区北门口,经营场所名称是鑫之汉便利店,烟草专卖许可证号:610721131103。上述卷烟是从老公经营的商店拿到自己店内用于经营,但尚未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卷烟代码与当事人的卷烟代码不一致。因当事人李秋菊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充分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根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以及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的有关文件规定,当事人李秋菊违法进货总额为38632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经过以上调查,当事人李秋菊的行为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当事人的陈述、涉案卷烟32位条码登记表、涉案物品核价表,以及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身份证、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等证据为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本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建议调查终结,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8632元10%罚款,罚款金额3863.20元。
3863.20元
南郑县烟草专卖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