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平南镇刘远军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远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21MA5M6LT6X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平南县平南镇罗冲桥镇中宿舍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4〕156号
经查实:本案当事人于2014年03月27日取得了《营业执照》。从2022年9月份开始,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烟草经营摊点购进了真龙(起源)(规格:20支/包)等4个品种的烟草制品,并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截至2024年3月5日,当事人购进真龙(起源)(规格:20支/包)等4个品种共100包烟草制品,用去购货款1860.00元;已销售真龙(起源)(规格:20支/包)等4个品种共69包烟草制品,获得销货款1301.00元,获得利润69.00元,剩下真龙(起源)(规格:20支/包)等4个品种烟草制品(按进货价计算628.00元)尚未售出。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1929.00元。
另查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平南县平南街道中学南门通道与平南平南街道中学高一高二男生1号宿舍楼之间,紧挨着平南县平南街道中学南门通道门口,其主要的顾客为平南平南街道中学高一高二男生1号宿舍楼里面的学生,均为未成年人。当事人自购进烟草制品后至案发期间,在难以判明购烟者是否为未成年人且未要求购烟者出示身份证的情况下,销售了68包烟草制品。其中,通过监控录像确认当事人销售了1包玉溪(软)卷烟给平南县平南街道中学的学生。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既没有建立进销台账也没有建立收支账册,同时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或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违法所得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除了监控录像中确认销售了1包玉溪(软)卷烟给学生,销货款为24.00元,获得利润1.00元外,剩下已销售的68包烟草制品办案人员很难确认是否全部向未成年人销售,难以从平南县平南镇刘远军食品店的经营者的口述以外的其他途径获取确切的违法所得数据,故认定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4.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69.00元,上缴国库;
2、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929.00元的25%罚款,即罚款482.25元,上缴国库;
3、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行为,予以警告;
4、对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1、2、4项罚没款合计20551.25元,上缴国库。
20482.25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2
平市监处罚〔2024〕157号
经查,本案当事人的经营者自2014年03月27日注册成立平南县平南镇刘远军食品店并从2023年8月15日开始在平南县平南镇罗冲桥镇中宿舍旁从事热狗、鸡排、鸡扒、鱼肉丸等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有用于经营的电子炉和电热炉等厨具,有工作人员刘远军、刘铭华、刘丹静和林国冰共4人,经营场所面积为46.80平方米当事人的经营业态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小餐饮的定义,属于小餐饮经营者,上述期间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自2023年8月15日至2024年3月5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货值金额和利润没有记录,无法计算。
警告
-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