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振鸿金属冷轧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白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30682MA4M4HQ167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临湘市107国道五里谭家冲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综处罚〔2025〕18号
2025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临湘市振鸿金属冷轧加工厂生产加工车间有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规格为10t)正处于作业状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上述涉案10t电动单梁起重机(设备型号规格:LDA10-25.4A3,产品编号:191110440,额定起重量:10t,设备注册代码:4104306822019120002,制造日期:2019年11月,制造单位: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特种设备代码:4170412802019B0440)系当事人用于在生产加工车间起吊运钢材。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电动单梁起重机首检报告(报告编号为:QS-F202000021),检验日期: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9日,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2年1月。至现场检查日止,当事人的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未及时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和限期进行检验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给予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之规定,结合《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发展环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的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已经检验合格,经综合考量,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8
2
临市监综处罚〔2023〕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5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在临湘市107国道五里谭家冲从事钢材的销售,名称为临湘市振鸿金属冷轧加工厂。
当事人用于购进、生产、销售钢材产品的吊装使用的特种设备有1台,具体情况为:电动单梁起重机,2020年1月19日购进、安装,制造单位名称: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规格型号:LDA10-25.4A3,设备代码:4170412802019B0440。
2023年4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张孔良正在操作其经营场所的起重机械,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本局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临市监特令字〔2023〕51 号),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限期取证上岗;2023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为张孔良正在操作该经营场所的起重机械,仍然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当事人使用上述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