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四川旭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华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7030976711763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49号凯越.瑞天阳光1栋3层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6
(2024)川07民终4403号
股权转让纠纷
上海佳华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沈**,四川旭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张**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12-19
(2024)川07民终4403号
股权转让纠纷
上海佳华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沈**,张**,王**,四川旭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6-07
(2024)川0703民初4177号
股权转让纠纷
上海佳华业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沈**,四川旭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张**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绵涪市监处罚〔2026〕65号
经查明,2025年10月13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力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四川旭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东升公司)就绵阳市2024年年报公示信息及登记备案事项进行了实地检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在企业住所无办公场地,未在企业住所实际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已于2024年10月17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未在企业住所实际经营的行为;当事人未向四川力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提交实缴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银行转款凭证等资料,导致2024年度企业年报信息中的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实缴出资方式无法核查。\n2025年10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四川力久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出具的川力久会商〔2025〕MYGS075号的《四川旭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度企业公示信息及登记备案事项抽查核查报告》,当事人对实地核查情况及核查报告无异议。\n又查明,四川旭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经核准设立,并取得了《营业执照》。当事人辩称,关于未提交实缴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银行转款凭证等资料的问题,是因为公司成立时间较久,四川力久会计师事务所四川核查信息时会计未找到实缴出资的相关资料,所以未能提交;关于2024年度报告中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的问题,是由该公司的会计李恩敏填报的2024年度报告,由于会计自身疏忽,导致企业资产总额、企业所有者权益合计数据未正确填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当事人应当对此项公示信息与实际不符,承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n综上所述,当事人在2024年年报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n一、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元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