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欣化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大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321014411E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陈洞石田街1号1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476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2月23日生产“刹车油”(规格型号:450g/瓶DOT4(HZY4),生产日期:2024/2/23)共40瓶,生产成本价为4.7元/瓶。根据2024年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部署,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于2024年6月25日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7月5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TQT03-2687-2024),报告显示,广州市文欣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刹车油”(规格型号:450g/瓶DOT4(HZY4),生产日期:2024/2/23)经抽样检验,运动黏度(-40℃)项目不符合GB12981-2012标准,依据《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至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40瓶上述产品,销售价5元/瓶。当事人称该批次涉案产品客户已于2024年7月28日退回23瓶,剩余17瓶客户称其中13瓶已销售,4瓶用于抽样检验,已无法召回;退回的23瓶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并向销售对象退款115元。故我局按销售价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刹车油货值金额为200元,获违法所得12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刹车油,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1元;二、处罚款260元。(罚没款合计265.1元。)
26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