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合诚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23773499640R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东城街道长安社区长安路天河路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处罚〔2025〕297号
经查明,库车合诚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5月24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废旧物资的回收与批发。案件调查中发现,库车合诚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孙福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涉案电动自行车依法没收,严禁流通的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违背销毁义务,于2025年6月22日、6月30日及7月1日,分三次将其中4辆品牌为“黑骑士”牌电动自行车,以每辆1100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销售给库车市美团外卖工作人员沙拉木·阿布拉、克热木·卡司木。
经查,2025年8月,库车合诚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孙福担心事情败露,联系库车市美团外卖工作人员沙拉木·阿布拉已售出的“黑骑士”牌电动自行车高价回购共5辆,并进行销毁,回购价格为12600元。对于高价回购和多回购1辆“黑骑士”牌电动自行车的原因,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截止目前,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有效的影视资料、销毁过程记录、第三方见证证明或残骸处理的凭证,无法证实其已履行法定的销毁义务。此案涉案案值共4400元,非法获利4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400元;
二、罚款13200元(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上述罚没款合计17600元(壹万柒仟陆佰元整)。
132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