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海年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088489057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8号51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5-01-1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4-11-29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4
2024-08-16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5
2024-08-16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6
2024-06-24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7
2024-06-20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8
2024-06-20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9
2024-06-12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10
2024-05-28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6
(2024)津0101民初1404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天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5-01-20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天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30
2022-12-26
(2022)津0101执5214号
劳动争议
李*、天津天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卫公罚﹝2023﹞0017号
天津天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07月25日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8号511室的公共场所[游泳场(馆)]游泳池水游离性余氯、尿素、pH值、菌落总数和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游离性余氯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4。4。1。1的要求,经责令改正,2023年07月28日游泳池水化合性余氯、尿素、pH值和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水游离性余氯的检测结果仍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4。4。1。1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0-16
2
津和平卫公罚﹝2023﹞0012号
天津天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05月06日位于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8号511室的公共场所[游泳场(馆)]游泳池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水深度2厘米且未每4小时更换一次池水,2023年05月06日至2023年05月15日期间未进行改正,2023年05月15日游泳池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水深度1。5厘米且未每4小时更换一次池水。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06-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3-29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