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规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国锦 | 注册资本:3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81MA4F2H4G1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麻城经济开发区规划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5﹞251号
经查,本案当事人存在如下事实:一、当事人工作人员鲁功义2024年入职以来从事气瓶气密性试验,何梅洲从事分拣气瓶、放气、打杂工作,经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输入鲁功义身份证号4*****************1,显示为“未查询到数据”,鲁功义未取得气瓶检验、检测人员证从事气瓶检验检测工作,当事人构成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二、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当事人2025年1月至6月检验报告11份,发现2025年1月10日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2025-H-011000029-Y)、2025年1月25日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2025-H-012500082-Y)、2025年2月9日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2025-H-020900103-Y)、2025年2月3日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2025-H-020300086-Y)批准人均为王红(身份证号:4*****************X),当事人《质量手册》中的授权批准人不是王红。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中的F5.8:“检验报告(证书)控制:应当建立和实施检验报告(证书)控制程序并且达到以下要求:(5)检验报告(证书)由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批准。”之规定。?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当事人14份气瓶定期检验报告及相对应的钢瓶检验原始记录,发现编号为GZ/2025-H-040100176-Y的检验报告批准日期为2025年4月1日,而该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日期为2025年4月3日;编号为GZ/2025-H-042500211-Y的检验报告批准日期为2025年4月25日,而该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日期为2025年4月27日;编号为GZ/2025-H-031300151-Y的检验报告批准日期为2025年3月13日,而该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日期为2025年3月15日;编号为GZ/2025-H-043000256-Y、GZ/2025-H-043000257-Y、GZ/2025-H-043000255-Y、GZ/2025-H-043000240-Y、GZ/2025-H-043000242-Y、GZ/2025-H-043000244-Y、GZ/2025-H-043000246-Y、GZ/2025-H-043000248-Y、GZ/2025-H-043000249-Y、GZ/2025-H-043000253-Y、GZ/2025-H-043000254-Y的检验报告批准日期均为2025年4月30日,而该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日期均为2025年5月2日,先有检验报告,再有原始记录数据,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7001-202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中的:“F2.6.1记录F2.6.1.1一般要求:(4)记录应当在质量活动的检验实施的过程即时收集,不得追记。”的规定。编号为GZ/2025-H-043000255-Y的检验报告相对应的钢瓶原始记录有40只气瓶外观初检、壁厚检验、外观复检、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终检结论原始数据均未记录;编号为GZ/2025-H-042500211-Y的检验报告相对应的钢瓶原始记录有15只气瓶外观初检、壁厚检验、外观复检、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终检结论原始数据均未记录;编号为GZ/2025-H-040100176-Y的检验报告相对应的钢瓶原始记录有40只气瓶外观初检、壁厚检验、外观复检、耐压试验、气密试验、终检结论原始数据均未记录,根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9.2基本要求:(2)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的检验工作,对检验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9.8检验记录和报告:“检验结束后,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对检验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并具有可追溯性。”之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三、发现当事人2025年1月10日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2025-H-011000029-Y)、2025年1月25日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2025-H-012500082-Y)、2025年2月9日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2025-H-020900103-Y)、2025年2月3日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GZ/2025-H-020300086-Y)批准人均为王红(身份证号:4*****************X),而检验人员王红于2025年4月17日才入职,编号为GZ/2025-H-043000255-Y的检验报告相对应的钢瓶原始记录有40只气瓶外观初检、壁厚检验、外观复...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检验、检测资格的人员从事气瓶检验、检测工作;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五十二条第一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处罚款:180000元;2.对主管负责人员杨宗远处罚款:18000元;3.对技术负责人员何啸天处罚款18000元;4。对质量负责人葛英杰处罚款18000元;5.对检验人员蔡梦洁处罚款18000元。
198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2
麻城市监处罚﹝2025﹞45号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气瓶检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20000元处罚。
2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