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小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0482885440395M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常宁市宜阳镇群英西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6
2020-11-10
(2020)粤0404行审1301号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与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2000.00元
行政案件
2
2016-06-28
2016-06-28
(2016)湘0482执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某运输公司、湖南衡阳某运输公司常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某天然气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5-12-22
2015-12-22
(2015)衡中法少民终字第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石油衡阳分公司与原审被告衡汽集团、衡汽集团常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宁市交罚(2026)400900083号
(湘D96703)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处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常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0
2
粤穗交运罚﹝2026﹞1(2026)02110028号
本机关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湘D97015大型客车于2026年02月11日在广州市白云区鸦岗大道云湖花城旁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驾驶员为欧寒文,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为证。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5
3
粤清新交罚﹝2025﹞006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罚款
1000.00元
清远市清新区交通运输局
2025-10-31
4
粤穗交运罚﹝2025﹞1(2025)10200022号
本机关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湘DC9413大型客车于2025年10月18日在广州市白云区鸦岗大道安发货运市场旁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为证。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2000.00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9
5
粤穗交运罚﹝2025﹞1(2025)08200033号
本机关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湘D97015大型客车于2025年08月2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鸦岗大道许广高速北行朝阳收费站入口前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现场笔录等为证。
责令改正,处1500元罚款
1500.00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2
6
粤东交罚﹝2025﹞00295号
2025年01月15日09时2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寮步镇莞樟路皇庭峰景壹号前公交站巡查时,发现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司机黄勇驾驶湘D94388大型普通客车,持省际班车线路牌:湘运班字D00110号,核准经营线路是:常宁-东莞,途径路线:岳林临、清连、广清、京珠高速,无中途停靠客运站点。接受检查时,车上共有32名乘客,其中塘厦上车22人,常平上车9人,寮步镇莞樟路皇庭峰景壹号前公交站上车1人,目的地是湖南常宁,车费平均每人220元。你单位存在客运班车(湘D94388)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违法行为,当日责令立刻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1500.00元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1-20
7
粤穗交运罚﹝2025﹞1(2025)01130005号
本机关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易桂林使用湘D97015大型客车于2025年01月10日在广州市白云区鸦岗大道与白云湖大道交叉口旁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视频资料、现场笔录等为证。
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1000.00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1-14
8
粤中交罚﹝2024﹞02493号
2024年09月0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中山市西区富华立交桥底原通安车站旁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使用湘DB3131大型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执法人员对该车进行检查及取证,发现当事人在中山市大涌镇中新路、坦洲镇十四村路边停靠上客,并需要收取乘客车费。经核查,该车属于省际班车,持有“常宁-中山”客运标志牌。当事人在中山市大涌镇中新路、坦洲镇十四村路边停靠上客,以上停靠地点不是批准的配客站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车辆证件、司机证件、乘客证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28
9
粤中交罚﹝2024﹞02396号
2024年09月11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中山市交通执法指挥中心核查中山市国道G105与翠华街交汇处监控摄像头抓拍的视频中发现,2024年09月10日08时20分左右,当事人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使用湘DB3131大型普通客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路边停靠上客。经调查取证,该车在中山市国道G105与翠华街交汇处路边停靠上客,由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经营,线路为常宁-中山的省际班车。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车辆信息、企业信息、违章次数截图、监控抓拍图片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2000.00元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21
10
粤穗交运罚﹝2024﹞1(2024)08290027号
本机关依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阳朝辉使用湘DC6601大型客车于2024年08月29日在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顺隆超市前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视频资料等为证。
责令改正,处2000元罚款
2000.00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8-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