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宝生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宝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500MA42XJHW83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高庄镇东小庄村3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县市监处罚〔2026〕87号
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宝生商店进行检查,在该超市冷藏柜发现:有4瓶“美汁源果粒奶优”,外包装标有“生产日期标于盖上,保质期9个月;瓶盖标有:20241022;净含量:450g”。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6个月以上。 2026年6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自述:上述食品是2026年二月初九过会时其亲戚送的一箱“美汁源果粒奶优”,拆开包装后放到了冷藏柜里,一箱15瓶,除该店经营者孙女喝了10瓶以外,销售了1瓶,售价4元,剩余4瓶被查获。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说法。我局认为当事人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货记录,也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对进销货情况进行印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种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陈述金额予以认定,该案货值金额20元(销售1瓶、查获4瓶,每瓶售价4元),违法所得为4元。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经询问当事人及查询执法系统,当事人两年内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4瓶“美汁源果粒奶优”;2、没收违法所得4元;3、罚款100元。
100.00元
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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