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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龙县诺邓镇嘉鲜土杂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建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9MA6MXBC8XB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诺邓镇石门社区县城综合农贸市场30号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云处罚〔2023〕60号
通过2023年9月25日办案人员到现场开展证照查验,查看进货台账记录,存在的问题是:1、没有建立健全索证索票管理制度,2、没有进销台账记录。 鉴于该经营店存在的问题,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本人前来我局食品股接受案件相关问题的调查询问,进一步确认了该案件的事实经过及因果关系。2023年10月20日,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3〕51号),要求该店严格按整改通知内容于2023年10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2023年10月30日该店已完成整改并向县市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2023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核实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查实当事人对该事件的认知及处理态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编号为:SP2023-2802)各1份,证明抽样及当事人经营销售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乳扇事实; 2.《营业执照》、《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食品经营资质; 3.当事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 4.《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检验报告》已送达; 5.现场笔录两份,现场照片4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现场、过程,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无异议、认可检验结论;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整改到位。
办案人员认为,云龙县诺邓镇嘉鲜土杂门市经营销售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乳扇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事发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纠错及时、积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780.00元
云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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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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