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乾程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单国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5MA13QUTK3T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利丰汽车技术服务贸易园永安路32-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3
(2025)内0104行初7号
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乾程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2
(2025)内0104行初7号
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乾程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6
(2025)内0104行初7号
行政处罚
呼和浩特市乾程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赛市监处字〔2025〕640号
该公司无检测营运车辆的能力。但该公司为车牌号为蒙AY0923、蒙AN655H的车辆进行检验检测,车牌号为蒙AY0923的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车牌号为蒙AN655H的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规定,已构成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3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2
玉市监处﹝2024﹞64号
在2021年10月22日,微信群“全市检测群(齐力断金)内刘峰转发一条2021年10月20日北方新报刊登的涨价公告截图,之后呼和浩特市乾程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丁俊强(微信名:乾程-丁俊强17647470999)等28家机动车检测公司在微信群“全市检测群(齐力断金)”内以接龙、发表意见等方式约定统一提高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检测价格,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由每车每次280元上调至每车每次380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25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