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越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树兵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00MA5PN1AN9P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航四路9号和谐家园11栋1-4 经营场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航五路南苑四区3-1号 【一照多址企业】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2025)冀0581民初2499号
追偿权纠纷
邢台银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柳州越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南宫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柳交综(南)简罚〔2026〕105号
当事人柳州越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BC3321)在柳州市航惠路1号地点实施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柳州越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柳州市航惠路1号地点实施了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车辆营运信息截图,车辆检测信息截图予以佐证。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单位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0.00元
柳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04-13
2
桂0800交罚﹝2026﹞0555号
2026年03月06日21时59分,覃礼勇驾驶柳州越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BE6503和其所属的桂R8393挂货运车辆途经港北区北环路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从贵港市南平路2号院运输钢筋(货物可解体)到武鸣县双桥镇造庆村,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1.7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2.7吨,超限率为25.92%。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
200.00元
贵港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12
3
桂0207交罚﹝2026﹞0107号
2026年01月22日22时54分,杨鹏程驾驶柳州越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BY8790货运车辆途经柳城县沙埔不停车检测点时被检测到违法超限运输。经查实,该车为6轴22轮,经检测,该车型车货总重63.11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4.11吨,超限率为28.80%。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
400.00元
柳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6-02-09
4
桂0801交罚﹝2025﹞1211号
2025年12月06日07时50分,桂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钟少强,冼济其(执法证号分别为20080117092,20080117023)经行政检查,在S304线桂平市紫荆检查点路段发现,廖国胜驾驶柳州越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桂BL7661桂BV261挂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该车辆主车车型为铰接列车,品牌型号为ZZ4257W324HE1B、WDL9400Z,车轴和车轮情况:6轴22轮,运输货物为铁矿,属不可解体物品,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63.75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该车型车货总重限值49吨,超出限值14.75吨,超限率30.10%。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违法程度为情节较轻及以上。
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
7000.00元
桂平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7
5
粤湛遂交罚﹝2025﹞02488号
柳州越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桂BJ1386违法超限运输。
2025年04月24日02时15分,柳州越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桂BJ1386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违法程度一般,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遂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21
6
粤湛遂交罚﹝2025﹞02487号
柳州越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桂BJ1386违法超限运输。
2025年07月01日12时23分,柳州越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使用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桂BJ1386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违法程度一般,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遂溪县交通运输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