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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火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火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4BNBL54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建材市场6栋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3〕281号
现已查明: (一)当事人销售“京山县世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桥米王”包装袋。该包装袋上印制有“世云SHI YUN”,“京山特产”,“桥米王”,“品名:大米 原料:稻米 产地:湖北荆门”,“京山县世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厂址:三阳镇绿林路438号 电话:13695543688 武汉总经销:15202755829”等字样。 (二)“京山桥米”注册商标 注册号:第5251319号 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 注册人:京山县粮食行业协会 注册有效期限 :自公元2008年07月28日 至2018年07月27日止 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07月27日 2022年09月13日,该商标转让给京山桥米协会。 (三)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受刘生兵(联系电话:13995631305)委托,印制了涉案“京山县世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桥米王”包装袋20000条。因经营原因,刘生兵只提走了一千多条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其余的包装袋由当事人自行处理。 本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浙江平阳县萧江佳惠彩印包装厂负责人刘英飞(联系电话:18879600600),向他了解相关情况,刘英飞不愿来本局配合调查。 (四)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联系浙江平阳县萧江佳惠彩印包装厂,由后者印制涉案“京山县世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桥米王”包装袋20000条。 本局执法人员电话联系刘生兵(联系电话:13995631305),向他了解相关情况,刘生兵不愿来本局配合调查。 (五)涉案包装袋20000条(10公斤规格和20公斤规格各10000条),10公斤规格包装袋印制价格为0.66元/条,20公斤规格包装袋印制价格为0.87元/条,10公斤规格包装袋销售价格为0.75元/条,20公斤规格包装袋销售价格为0.95元/条,当事人销售两种规格包装袋各3000条。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7000元,违法所得510元。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按《商标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14000条“京山县世云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桥米王”包装袋; 3、没收违法所得510元; 4、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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