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区桂鲁小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0MAA7HW8E7P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罗文大道15号“星艺荟广场”1、2号楼外广场17号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市监处罚〔2025〕238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底起从他人处购进真龙(凌云)牌、利群(新版)牌、芙蓉王(硬)牌、真龙(轩云)牌等品牌卷烟放在店内销售。2025年3月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真龙(凌云)0.4条,单价150元/条;双喜(硬金五叶神)1条,单价140元/条;利群(新版)1条,单价160元/条;芙蓉王(硬)1条,单价250元/条,真龙(轩云)3.2条,单价16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2条,单价120元/条,真龙(珍品)7.1条,单价100元/条,共7个卷烟品种,数量共计14.9条,货值共1976元。2025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卷烟销售,也未发现经营卷烟的经营台账及凭证。
罚款889.2元。
889.2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6
2
桂南市监处罚〔2025〕201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底起从他人处购进红旗渠(芒果)、红河(硬)牌、哈德门(纯香)牌、真龙(软娇子)牌等品牌卷烟放在店内销售。2025年2月20日,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红旗渠(芒果)1.7条,单价70元/条;真龙(珍品)1条,单价120元/条;真龙(软娇子)1.2条,单价65元/条;哈德门(纯香)0.2条,单价55元/条,红河(硬)0.2条,单价75元/条。共5个卷烟品种,数量共计4.3条,货值共343元。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卷烟销售,也未发现经营卷烟的经营台账及凭证。
当事人刘贺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称当事人销售的卷烟利润无法计算,除了被查处这批卷烟外,从开店以来未进销过其他卷烟,同时对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记录和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在其经营地址查获的4.3条卷烟,及认定卷烟货值金额为343元的结果无异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卷烟进销台账记录,无法查清当事人进销卷烟的数量,故无法进一步核实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所得。
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经营总额(343元)45%的罚款,即罚款154.35元。
154.35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3
桂南市监处罚〔2024〕743号
一、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底起从他人处购进兰州、黄鹤楼、双喜、真龙等品牌卷烟放在店内销售。2024年9月25日,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天子(金)0.4条,单价200元/条;金圣(青瓷)0.2条,单价200元/条;云烟(小熊猫家园)0.6条,单价200元/条;泰山(黑豹)0.2条,单价0.65元/条,贵烟(跨越)0.4条,单价250元/条;555(双冰)0.4条,单价270元/条;真龙(刘三姐)0.8条,单价300元/条;大青山(昭君和亲)0.8条,单价150元/条;南京(大观园爆冰)0.2条,单价300元/条;芙蓉王(硬)0.1条,单价250元/条;真龙(起源)0.1条,单价250元/条;玉溪(软)0.1条,单价230元/条;真龙(珍品)0.1条,单价100元/条;泰山(青秀)0.1条,单价140元/条。共14个卷烟品种,数量共计4.5条,货值共965.13元。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卷烟销售,也未发现经营卷烟的经营台账及凭证。
二、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综上,拟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经营总额(965.13元)40%的罚款,即罚款386.05元。
罚款386.05元
386.05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8
4
桂南市监处罚〔2024〕271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底起从他人处购进兰州、黄鹤楼、双喜、真龙等品牌卷烟放在店内销售。2024年3月1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兰州(硬精品)0.7条,单价75元/条;贵烟(喜贵)0.5条,单价150元/条;黄鹤楼(软蓝)0.6条,单价200元/条;云烟(硬云龙)0.5条,单价150元/条,双喜(硬金五叶神)0.7条,单价140元/条;真龙(软娇子)0.5条,单价65元/条;真龙(祥云)0.6条,单价140元/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9条,单价160元/条;娇子(X)0.9条,单价100元/条;黄金叶(乐途)0.7条,单价150元/条。共10个卷烟品种,数量共计6.6条,货值共876元。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卷烟销售,也未发现经营卷烟的经营台账及凭证。
当事人刘贺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询问调查时称当事人销售的卷烟利润无法计算,除了被查处这批卷烟外,从开店以来未进销过其他卷烟,同时对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记录和南宁市西乡塘区烟草专卖局在其经营地址查获的6.6条卷烟,及认定卷烟货值金额为876元的结果无异议。由于当事人未建立卷烟进销台账记录,无法查清当事人进销卷烟的数量,故无法进一步核实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违法所得。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经营总额(876.00元)35%的罚款,即罚款306.60元。
306.60元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