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连思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川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27MA6KFDBF6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环城西路芒掌村路口布弄傣味旁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7
(2025)云0827民初11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孟连思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孟连同惠置业有限公司,李**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12-17
(2025)云0827民初11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李**,孟连同惠置业有限公司,孟连思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孟﹞应急罚﹝2024﹞13号
未给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疏于对施工人员的督促、管理,致使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违法事实:未给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疏于对施工人员的督促、管理,致使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证据:证据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戴志敏、张伟、邢川、邢思远、罗庭奖、肖佐银、袁双云);证据三:事故调查报告;证据四:(王老改)死亡证明。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普洱市孟连县应急管理局
2024-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