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增元果菜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洪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94U609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市场7号库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6〕46号
经询问经营者得知,小白菜和香芹是2025年9月14日在哈达丁莉叶菜批发处购进的,小白菜共购进30斤,购进价格3元/斤,销售价格3.1元。香芹共购进32斤,购进价格2.8元/斤,销售价格3.5元/斤。小白菜和香芹2025年9月17日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大红尖椒是2025年9月15日在黑龙江省宁安市曹树军处购进,共购进2箱,每箱20斤,购进价格30元/箱,销售价格35元/箱。大红尖椒是2025年9月18日就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
2025年9月17日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增元果菜批发部将该批次小白菜(普通白菜)中的8斤和该批次香芹中8.8斤销售至尚志市鑫鑫城果蔬生鲜超市。2025年9月17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增元果菜批发部向尚志市鑫鑫城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同批次小白菜(普通白菜)和香芹,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18日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增元果菜批发部将该批次大红尖椒中的2件销售至尚志市帽儿山镇西华蔬菜水果店。202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判定2025年9月17日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增元果菜批发部向尚志市鑫鑫城果蔬生鲜超市销售同批次的香芹,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判定2025年9月18日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增元果菜批发部向尚志市帽儿山镇西华蔬菜水果店销售同批次的大红尖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6日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判定2025年9月17日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增元果菜批发部向尚志市鑫鑫城果蔬生鲜超市销售同批次的小白菜(普通白菜),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2日,我所收到尚志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移交的线索,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No:A2250614482116010C(大红尖椒)、检验报告 No:A2250614482115012C(小白菜)、检验报告 No:A2250614482115013C(香芹)。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营者张洪菊签收,无异议。
我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电话、食品采购台账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2.案件线索内部转办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 No:A2250614482116010C(大红尖椒)、检验报告 No:A2250614482115012C(小白菜)、检验报告 No:A2250614482115013C(香芹),证明 案件来源及抽检的食品不合格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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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2
2
尚志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询问经营者得知,大葱是2025年9月2日在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小涛菜业处购进,共购进384斤,每斤购进价格1.1元,销售价格平均是1.3元,因为尚志市一曼中学食堂当时买的是少,当中还有损耗在内。卖给尚志市一曼中学食堂是1.5元/斤。2025年9月5日就已全部销售出去,没有库存。
2025年9月3日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增元果菜批发部将该批次大葱中的12斤销售至尚志市一曼中学食堂,2025年9月3日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增元果菜批发部向尚志市一曼中学食堂销售的同批次大葱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9月28日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判定2025年9月3日尚志市宝兴果菜批发广场增元果菜批发部向尚志市一曼中学食堂销售同批次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日,我所收到尚志市食品安全办公室移交的线索,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 No:DCZG25NCPSC014(葱)、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经营者张洪菊签收,无异议。
我所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可以提供供货方经营资质、食品采购台账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
2.案件线索内部转办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 No:DCZG25NCPSC014),证明 案件来源及抽检的食品不合格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召回公告、整改报告,证明 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5.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明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即补充情况。
6.经营者提供供货方经营资质及承诺达标合格证,证明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7.与供货方微信转账截屏照片,证明与供货方确实有业务往来。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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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